2025年1月21日11时40分许,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,沿中宁县大唐金辰门前路段由南向北左转弯上路时,与沿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,造成出租车乘车人黄某受伤,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。
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:“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,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、行人先行;在设有主路、辅路的道路上,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,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。”之规定,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。
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:“车辆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;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,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;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应当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。”之规定,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。当事人黄某无事故责任。
交警提醒:车辆驶入主路时,可能存在视觉盲区,切不可贸然“探头”。无论驾驶车辆、骑行或步行行经路口,都要减速、注意观察,确保安全后再通过。(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)